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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劳工与人力资源
终止雇用
Source: | Author:profae325 | Published time: 2018-12-21 | 715 Views | Share:

政府保证工人在职的安全性,保护工人不被任意剥夺工作。因此,所有的雇主不得终止雇员的服务,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得到劳动法的授权。这些特殊原因包括:犯了一系列的错误或故意不听从命令,明显的和经常性的对工作忽视,欺骗、犯罪或冒犯其雇主,或类似的行为。如果开除是基于上述任何原因,雇主必须给雇员2次书面通知和1次听取申诉的机会。另外,在以下情况雇主也可中止对雇员的雇用:雇主安装了节约劳动力的设备,存在很多冗员,为了节省费用以避免损失,或关闭、终止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提前1个月向雇员和劳动部出示书面通知。

 


1、雇主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的常规原因

根据菲律宾 Labor Code, Art. 282 条的规定,雇主可以因以下任何原因终止雇佣关系:

a.雇员对其雇主或代表的与其工作有关的合法命令的严重不当行为或故意不服从;

b.员工对其职责的重大和习惯性/惯常性忽视;

c.雇员的欺骗或故意违反雇主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嘱托;

d.雇员对其雇主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犯下罪行或冒犯;

e.其他与上述类似原因。

 


2、雇主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的特殊原因

根据 Labor Code, Art. 284 条的规定,雇主可以终止被发现患有任何疾病 并且法律禁止继续受雇或不利于其健康以及其同事的健康的雇员的服务,前提是他被支付的离职工资应相当于其至少一个月的工资或每一年工龄半个月的工资,以较高者为准。(工龄)超过六个月应被视为一年。

 


3、关停和裁减人员

根据菲律宾Labor Code, Art.283条 的规定,排除为了规避本项规定,雇主可以因安装省力(节约劳动力)设备,裁冗和减员需要以避免损失,关停公司、终止营业而终止雇用雇员,雇主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工人及劳动和就业部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

如果由于安装省力设备或人员冗余而终止雇佣关系,受影响的工人有权获得相当于其至少一个月的工资或至少支 付或者每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薪水,以较高者为准。如果因为严重的商业损失或财务逆转而裁员,以避免损失以及关停或中止营业的情况下,离职工资应相当 于一个月工资或每一年工龄半个月的薪水,以较高者为准。(工龄)超过六个月应被视为一年。



4、遣散金/补偿金

根据菲劳工法,因公正理由合法解雇的员工更无需给予遣散费;试用期的员工无须给予遣散费;合同员工在合同结束后自动结束雇佣关系,也无须给予遣散费;自动辞职的员工也不需给予遣散费。



5、解雇保障

根据 Labor Code, Art. 277 条的规定,除了公正和授权的原因以及在不损害Labor Code, Art. 283条规定的通 知要求的情况下,工人享有保有权保障 的宪法权利及其被保护免遭解雇的权利。

虽然在菲律宾雇主的法定正当解雇理由不少,但是菲律宾劳工方面的法律对劳资双方的保护也存在倾向性。宪法确保了工人就业的权益。对于劳资纠纷,不仅给予劳动者充分的申诉机会,而且还规定由雇佣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菲律宾,解雇员工通常是比较麻烦的事,鉴于"雇佣合同"是把控用工风险的关键,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采信专业人士意见,依法制定较为合理的合同条款。一旦产生纠纷,雇佣方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争取根据合同约定协商友好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