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律法规
1、《菲律宾宪法》
规定菲律宾本国资本对某些经济活动的最低持有率。
国家可与菲律宾公民或公司或协会(至少拥有60%菲律宾份额)签订涉及勘探、开发及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或产量分成协议。
宪法授予菲律宾公共事业单位的特许经营权、执照或其他形式的授权,以及菲律宾境内私人土地所有权仅限于菲律宾公民和至少拥有60%菲律宾份额的公司或协会。此外,宪法还对外国投资者在此种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中所占的资本份额进行限制。
大众媒体的所有权和管理仅限于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国有资本全资所有和管理的实体。另一方面,广告行业限向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内资比例不低于70%的公司或社团开放。
2、《外国投资法案》
规定出口企业的外资占比不受限制,内销企业中,负面清单外的行业,外资也可以100%控股。该法还明确了非菲律宾国有企业的投资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和国内市场、企业外国投资管理的规则。
3、《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是根据《外国投资法案》颁布的,每两年更新一次,列出外国参与者有限参与的领域。该清单分为两个部分,清单A覆盖菲律宾宪法或特定法律规定限制外资所有权经济活动的领域,如大众传媒、法律服务等;清单B覆盖外资所有权因国家安全、防卫、健康和道德风险以及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受限的经济活动领域,如枪支弹药、危险药品等相关的制造业。
2022年6月27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发布2022年第175号行政命令,更新《第十二份一般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该清单禁止外商投资大众媒体,只有录音及互联网业务除外,又将外资拥有的零售企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至2,500万比索。外国投资者不得经营专业行业,除非属符合互惠协定规定者;合作社,除非投资者是菲律宾出生的前公民;私家侦探或保安服务;小规模的矿产及水资源开采。另外,外商也不得拥有、经营及管理斗鸡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业务;以及烟火制造业务等。根据清单,以下范畴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达40%:公用事业;教育,宗教团体除外;公寓单位;私人电台;深海捕鱼;基础设施项目采购;以及土地。这个持股比例也适用于为政府机关供应材料、货物及商品;文化活动;一般生产、加工及贸易,大米及玉米零售除外;以及先进技术领域的小型初创企业。另外,广告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30%;私人招聘或提供国防建筑建设服务则为25%。
4、《综合投资法典》
是菲律宾政府规定投资鼓励措施的主要法律,由投资委员会创建,授权制定年度投资优先计划(IPP),该计划提供有关鼓励投资的特定活动和其他类别经济活动的信息。它列出了可以享受激励措施的活动类型,规定了注册投资、各种投资激励以及授予特殊投资者居民签证的基本权利和保证,规定了跨国公司区域或地区总部或外国企业实体区域运营总部的设立。
5、《公司法》
该法为制定公司形成规则以及菲律宾在规范公司经营方面的其他规定。 同时规定外国公司在菲律宾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最新版的《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将公司存续期从以前的50年修改为永久,规定如果公司经营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合规官。
6、《经济特区法》
由于菲律宾缺乏足够的国内资本,为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菲律宾,1995年分布实施《经济特区法》,规定设立视为单独关税区的经济特区。提供激励措施,促进国内外投资流入经济特区。 设立菲律宾经济特区署。管理经济特区的企业经营,特别是那些涉及财政激励及国家和地区免税政策覆盖的实体。
《经济特区法》将特殊经济区划分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旅游娱乐中心四类。特殊经济区除了能享受到为一般外资提供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所得税时限到期后收入可仅按5%税率缴纳“毛收入税”;进口固定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良种牲畜等免关税;外国投资者和家庭的永久居留权;30%的商品可在菲律宾本国市场销售;外企免缴利润汇回税;可不需事先审批汇出收入等。